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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在我省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494号
颁布时间:2002-11-05
2002年11月5日 皖国税函[2002]49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2]818号)规定,现就铁道部在我省所属企业2002年 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蚌埠铁路分局及其所属各站、段,以及南京铁 路分局在我省所属站、段,均由铁道部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铁路各站、段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单独进行纳税申报,由各铁路分局统一申报。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路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 司安徽分公司及其所属的合肥、蚌埠、阜阳、淮北、安庆、宿州、淮南、亳州、滁州 分公司,以及铁路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我省的芜湖、马鞍山、铜陵、 黄山、宣州分公司,均由铁路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铜陵车辆厂,由中国 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铁快运有限公司100%投资和 管理的中铁快运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及其所属的阜阳、滁州分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在我省的合肥、安庆、桐城分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我 省的芜湖、马鞍山、黄山、宣城分公司,均由中铁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铜陵车辆厂及中铁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我省的各成员企业,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 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规定,按当年应纳企业 所得税款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铁道部在我省的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 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铁道部在我省所属各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接受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和监管,配合、支持国税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所 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 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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