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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2002]540号颁布时间:2002-12-06

     2002年12月6日 皖国税函[2002]54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今年年初,省局制定下发了《安徽省农产 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02]5号)。该办法 执行以来,对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反映, 该办法在某些方面难以满足农产品流通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为此,经调查研究,现就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 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除现有的“千元版”、和“百元版”外,增加“万元版”。   二、收购单位需要万元版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 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应分户登录万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使 用、结存份数。收购单位使用万元版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地填 写发票内容,并分别投售人设立收购、往来明细帐。   三、主管国税机关每年应对使用万元版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收购单位,按其实 际开具发票份数的1%-5%进行随机抽样,实地核查。对收购单位填写的投售人、 收购金额、收购项目与实际不符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已经抵扣的,在核查的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核查记录, 作为征管资料档案保存。   四、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 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第十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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