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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1]180号
颁布时间:2001-12-28
2001年12月28日 皖国税发[2001]18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农业产业化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须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其审批权限按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 知》(皖国税发[1997]156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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