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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683号
颁布时间:2001-12-26
2001年12月26日 皖国税函[2001]68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 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各项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征税、减税、免税、退税以及办理其他税务事项。该征的税款 要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不该征的坚决不征。 二、要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健全涉外税收机构,充实涉外税收执法人员,切实加 强涉外税收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户数较多、税收收入较大的市,要配备必要的人员, 从事涉外税务审计和反避税工作。 三、2002年省局将加大对各市涉外税收工作的考核力度,对涉外税收政策执 行、税款征收管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外税务审计、反避税、情报交换、协定执行、 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管理和外资企业联合年检等工作进行严格考核。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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