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619号
颁布时间:2001-12-06
2001年12月6日 皖国税函[2001]6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1]865号)规定,“纳税人以薄荷植物(杆、叶)经简单加工生产的薄 荷原油,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其对外销售薄荷原油应按照农产品的增值税征免税规定 征免增值税。”此前,有关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4)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安徽省公司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函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