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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3]533号颁布时间:2003-09-08

     2003年9月8日 皖国税函[2003]53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3]8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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