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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2]66号
颁布时间:2002-02-25
2002年2月25日 皖地税函[2002]66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政策,严格征免范围。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规 定,切实做好人行分支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强管理,依法减免。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人行分支机构享受税收政策优 惠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用、非自用房产、土地的相关资料,报经批 准后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人行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免税报市级地税机关批准, 人行省级分支机构的免税报合肥市地税局批准。 三、本规定自2001年10月22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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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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