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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税局、国税局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皖地税[2003]179号
颁布时间:2003-12-05
2003年12月5日 皖地税[2003]17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统一全省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 70号)精神和我省近年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行计税 工资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统一调整为月人均960元,本规定从 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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