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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灾区建房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3]401号颁布时间:2003-10-21

        2003年10月21日 皖地税函[2003]40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和其它灾区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建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58号)和《关于 印发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70号)精神, 现就有关地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灾后移民的居民住房建筑工 程,报经市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后,一律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该项政策执行时间自2003年灾后重建之日起,至2004年3月底止。   二、对于企业和个人捐赠资金用于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和其它地区灾民建房的, 在2004年底前,企业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捐赠可在征收个人所得 税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安徽省有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灾后移民建房任务的地区名单    安徽省有行蓄洪区、淮河河滩地灾后移民建房任务的地区名单    阜阳:阜南县、颍上县   六安:寿县、霍邱县、裕安区   淮南:谢家集区、田家庵区、潘集区、八公山区、      市矿业集团、毛集区、凤台县   蚌埠:郊区、怀远县、五河县   滁州:凤阳县、明光市、全椒县   合肥:长丰县   省监狱管理局:白湖农场   省农垦总公司:阜蒙农场、正阳关农场、东风湖农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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