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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2003]172号颁布时间:2003-02-12

       2003年2月12日 财税法[2003]172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 点,分别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经调查测算后,分别另行确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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