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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0]第112号
颁布时间:1990-03-06
1990年3月6日 财农税字[1990]第112号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从一九八九年起,扩大了农林特产农业税 (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调整了税率,开始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一年来, 在各地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林特产的生产、销售情 况,采取随购代征,查帐、查实计征或评产计税、源头征收等多种方法,努力抓好征 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一九八九年度全省共征收入库农林特产税款二千五百八十 二万元,比一九八八年增收一千二百三十八万元。增收的税款留给地方按规定大部分 用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对农业和农林特产生产的投入,为农业开发作出了积极 贡献。但由于去年是我省全面开征农林特产税的第一年,除征管经验不足,工作部署 较迟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对征收工作不够重视,没有认真去抓,以致 征收数额很小,个别地方甚至分文未征,有的地方虚报农林特产的生产成绩,造成税 源不落实,或者工作简单化,为了完成任务而不顾税收政策,搞硬性摊派税款;有些 农林特产生产企业或单位单纯强调扶持发展农林特产,不愿意积极纳税;有些征税品 种受成本和市场情况影响,收入下降,税负偏高;也有少数贫困山区纳税确实存在困 难。对此,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征收农林特产税的重要意义。征收农林特产税,不仅对调节种植 业与养殖业、种植业内部不同作物的收入,合理协调农业内部比较利益关系,指导农 业内部结构的合理调整,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农林特产税收入又是农业发展基金的一 个重要来源。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抓好这项工作。请农、林、水产等主管部门,督 促所属企业和单位积极缴税;商业供销等农副产品收购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随购代征农林特产税款的义务;其他有关部 门也要积极配合,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征税。 二、对水果、水产品、果用瓜、原木等税负偏高的征税品种,按照规定税率实行 临时减征农林特产税的办法。为了支持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一九八九 年和一九九0年农林特产税的减免审批权临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 市人民政府掌握,从严审批”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决定自文到之日起,对果类、 淡水养殖减征四成(其中苹果、柑桔、珠蚌、珍珠减征六成),果用瓜、原木减征三 成。其他品种仍按规定的税率全额征收。实行评定实际收入计税、源头征收办法的, 要实事求是地核定计税收入,使税负基本适应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三、要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税的征管工作。省政府决定对部分品种临时减征农林 特产税,将会减轻工作阻力,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开展,但各地切不可因此放松农林特 产税的征收。各市、县要通过调查,确实掌握农林特产税的税源情况,合理分配征收 任务。对生产稳定的应税品种,要逐村逐户造册登记,据以征税、各地要采取多种切 实可行的措施,把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上来,不得自行再开减免口子。凡是省规定的 农林特产税征税品种,都要全面开征,应征而不征的,必须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对违背税收政策,按人或按亩摊派税款的做法,一定要通过检查,坚决纠正。 四、要管好用好以新增农林特产税收入建立的农发基金。新增的农林特产税收入 全部留给市、县,除按规定提取百分之二十作为农林特产发展周转金外,大部分要用 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各地财政部门不但要足额完成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而且要充 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为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和农业再上新台阶 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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