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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

革生字[1972]159号颁布时间:1972-11-18

     1972年11月18日 革生字[1972]159号 第一条 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部分,是国家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渠道之 一,是为巩固集体经济,打击农村资本主义势力,建设社会主义服务的。 第二条 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必须以毛泽东思想为统帅,坚持群众路线,贯彻执 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的方针,反对资本主义倾向。 第三条 根据我省现有农林特产的生产和当前征收的情况,确定对木材、竹、茶 叶、制茶用花、白菊花、丹皮、白芍、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 类等十四个品种征收农林特产税。芦苇、鱼花池征收农林特产税仍按一九六三年《安 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在上述征收品种范围内,各地区可以根据 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征税品种,并报省备查。 今后需要开征农林特产税的新品种,应经县提出意见,地区审查,报省批准。 第四条 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木材,按实际销售额百分之三十计算,原竹按实 际销售额百分之八十计算。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统按查实或评议的销售额计算。 对于搞投机倒把的,除按全额计算征收外,另行加征一倍至五倍的税额。 竹、木由纳税人加工为成品或半成品的,按照实际销售额打折计算(具体折率由 市、县根据其用工、成本等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地区和省备查)。 茶叶、制茶用花、白菊花、丹皮、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 类等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按实际销售额计算,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按查实 或评议的销售额计算。对桐子、桕子、油茶子由纳税人加工成油脂出售的,按实际销 售额计算(油饼收入不征税)。 白芍按照评定的常年产量计算,零星分散产区可按实际销售额计算。 第五条 农林特产税的税率规定如下: 白芍为百分之十五; 丹皮为百分之十三; 茶叶、制茶用花为百分之八; 木材、竹为百分之七; 白菊花、茯苓、桐子、桕子、油茶子、栓皮、木炭、果类等为百分之六。 农林特产税不另征收地方附加,可在征起的税额中按正税的百分之十五划出为地 方附加。 第六条 农林特产税的免税范围: 1.纳税单位依法在山地新星殖或者新垦复的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不包 括桐子),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林特产税三年到七年,具体免税年限由市、县 规定。 2.下列农林特产收入免税: 木树销区利用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树木收入; 茶朴、茶末、茶抨、茶子的收入; 纳税单位自产自用的竹、木收入; 纳税单位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作价分配给社员自用、自食的竹、木、茶叶、 茶油、桐油、果类的收入。 第七条 征收 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应税农林特产产品,在出售时由收购部门代征,不在国家 收购部门出售的,随同工商税查账征收,同时开票,分别缴库。 市、县革命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本着既严密稽征管理,又简化征收手 续的精神,规定必要的征解制度。农林特产税所使用的完税证由市、县按照规定格式 印制,并同工商税完税证一并管好。 第八条 附则 为了解决代征部门必要的代征费用,市、县财政部门可按代征税款总额付给代征 单位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代征手续费。这项费用,补充用于单位公务费的不足, 不准分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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