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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 [ 1997 ]60号
颁布时间:1997-01-30
?? 1997年1月30日 皖国税函 [ 1997 ]6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 [ 1996]727号)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 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 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 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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