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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酒类产品有关征税规定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86号
颁布时间:1997-04-28
1997年4月28日 皖国税发[1997]8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方对酒类生产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在执行“两 税”政策上存在不少问题。为便于各地严格执法,加强管理,现将酒类产品征收增值 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 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均应并入销售额 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 入销售额征税,但对收取后超过1年(含)仍未退还的押金,无论以后是否退还, 均 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销售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 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对酒类生产企业及其销售公司购进旧酒瓶及其他废旧物资,未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的下脚料、废料等,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五、酒类生产企业及其销售公司销售酒类产品而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必须取 得购买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方可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者不得调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税额,并按规定从严 处罚。? 六、酒类生产企业收购农产品,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 否则所购农产品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对酒类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用于馈赠、集体福利、个人 消费及非应税项目等,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八、对酒类生产企业外购已税酒类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算应纳消费 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酒类产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九、勾兑酒等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 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二)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三)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 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 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四)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五)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 率征税。? (六)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薯类白酒的税率 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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