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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56号颁布时间:1997-08-01

??      1997年8月1日 皖国税发[1997]15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国税局应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不得越权批准减免 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一律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由企业提出书面申 请并提供完整的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批。?   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精神,重申或调整以下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 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 由省国税局上报国家税 务总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仍由省国税局审批。?   (二)从1997年度起,对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的免税达到或超过20万元须报省国 税局审批;20万元以下的,地、市国税局审批。?   (三)从1997年度起,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1号文件第一条 第(三)款第1、2项, 利用“三废”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的减免税,须上 报省国税局审批;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5项、第一条第(三)款3项、第一 条第(七)款第1、2项,年度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20万元的, 须上报省国税局审 批,20万元以下的仍由地、市国税局审批。?   (四)省国税局皖国税所(1994)226号文件规定, 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改 按本通知执行。?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不得比照本通知要求减免税。?   四、省局下放到地、市局的减免税权限,不得层层下放。从今年起,省局将对各 地、市的减免税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发现有越权减免税的,除限期纠正外, 还将向全省通报。?   五、各地、市国税局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向省局上报上一年度审批的减免税情况。??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9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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