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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薯类白酒计税价格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259号颁布时间:1997-08-14

     1997年8月14日 皖国税函[1997]259号 阜阳市、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请示 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经研究决定,对安徽种子酒总厂等企业生产销售的薯类白酒按核 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生产销售的薯类白酒,凡列入本通知所附“薯类白酒计税价格表”的, 一律按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 售价格计征消费税。?   二、已核价的薯类白酒中,凡是用外购、自产粮食白酒、粮食酒精进行勾兑、加 浆降度、调香、调味的,不论其含有粮食白酒、粮食酒精成分多少,一律按粮食白酒 适用税率和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三、已核价的薯类白酒,如市场零售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确需调整计税价格的, 由地、市国税局调查后上报省局调整,调整前仍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四、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新品种、新牌号、新规格薯类白酒,如出厂价低于销售公 司销售价格的,由地、市国税局调查其产地零售价格及有关情况后,上报省局核定其 计税价格。?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如核价的薯类白酒,1996年度出厂价 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也可按本通知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补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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