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291号
颁布时间:1997-09-04
1997年9月4日 皖国税函[1997]29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 〔1997〕479号)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 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请依照执行。??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