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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349号颁布时间:1997-11-27

     1997年11月27日 皖国税函[1997]349号 合肥、马鞍山、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原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生产销售和财务核算的特点,对该公司所属机组生产销售电力应纳的增值税,实 行了在发电、供电环节预征,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鉴于皖能公司是一家上 市公司,且电力销售方式等已发生了变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 规定,经研究,从1998年起,对皖能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缴纳办法作适当调整。现 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皖能公司所属发电机组生产销售的电力,在发电环节按 每千度7元预征税款后, 由皖能公司按月办理结算。   二、为了便于结算,皖能公司所属发电机组所在的电厂在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 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时,应划清皖能电力和其他电力的进项税额,分别填表, 报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分别报送省电力公司和皖能公司作为办理增值税 结算的依据。   三、皖能公司所属发电机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对电厂报送的统计表要逐项 审核,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如果发现填报不实,就地补征税额。查补的税款, 不得作为预征税款,在皖能公司结算应纳税额时不予扣减。   四、皖能公司及所属发电机组缴纳增值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省税务局税流字 [1994]第195号、 省国税局皖国税流字[1995]334号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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