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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8号
颁布时间:1998-01-07
1998年1月7日 皖国税发[1998]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7]189号) 转发给你们,并请按照办法规定,结合省局制定的《企业 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皖国税所[1996]415号文印发)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998 年2月28日前报省局备案。 企业年度弥补亏损审批权限仍按省局印发的《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执行, 即:年度弥补亏损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10万元以 上~50万元的,报地、市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 国税发[1997]18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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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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