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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1-07

     1998年1月7日 皖国税发[1998]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7]189号) 转发给你们,并请按照办法规定,结合省局制定的《企业 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皖国税所[1996]415号文印发)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998 年2月28日前报省局备案。   企业年度弥补亏损审批权限仍按省局印发的《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执行, 即:年度弥补亏损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10万元以 上~50万元的,报地、市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 国税发[1997]18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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