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流[1996]568号
颁布时间:1996-12-23
1996年12月23日 皖国税流〔1996〕56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1996〕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财税字〔1996〕78号)(略)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 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