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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92号
颁布时间:1998-06-18
1998年6月18日 皖国税发[1998]9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征收机关在实行二级稽核时,既可案头稽核,也可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核对 资料、查明原因。 二、对稽核、检查中发现有偷逃税行为的,一经查实,应立即作出处理决定,该 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 三、税务分局与稽查分局相互传递资料所涉及的文书式样和内容由各地、市国家 税务局制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 国税 发[1998]4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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