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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55号
颁布时间:1998-08-19
1998年8月19日 皖国税发[1998]15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环境,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 炉底渣及其他废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建材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30%是指生 产建材产品所用原料中掺兑的废渣体积在30%以上(含30%)。 二、免税建材产品的范围是指:砖、瓦、水泥、水泥制品、废渣砌块、加气混凝 土等。 三、享受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对免税建材产品必须单独核算, 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四、建材产品原料中掺兑的废渣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应由市、县国税局委托 具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省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检 测,出具真实的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测费用由申请免税单位承担。 五、要求免税的企业,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产品检测申请,主管国 税机关要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其内容有: (一)建材产品是否属于免税产品范围。 (二)建材产品掺兑的废渣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日常生产掺兑的废渣有无固定的计 量方法和记录。 (三)申请免税的建材产品能否做到单独核算。 (四)该建材产品是否造成资源浪费和二次污染。 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上报市、县国税局办理有关检测事宜。 检测报告由受托检测部门分别送达企业和市、县国税局。 七、未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审核的建材产品,不论其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均不得 办理免税手续。 八、建材产品掺兑废渣比例经检测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书面免税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建材产品生产经营情况表》; (三)《建材产品成份检测报告》(原件); (四)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经认真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国 税局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上级国税机关免税通知后,方能给予企业免税照顾。 十、免税的建材产品所用原料配比发生变化,致使掺兑废渣比例达不到30%的, 企业应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否则一经发现按偷税论处,并取消免税资格,5 年内 不得办理建材产品的免税手续。 十一、免税的建材产品,原则上每年由省国税局组织抽检一次,经抽检不符合免 税条件而申报免税的,按第十条规定处理。 十二、各地要建立免税建材产品的企业档案,地、市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 本地区上年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免税产品及其销售收入、销售利润、免征增值税税 额等有关资料上报省国税局。 十三、本办法由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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