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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186号
颁布时间:1998-09-11
1998年9月11日 皖国税函[1998]18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全省国税系统认真贯彻省局在宿县地区召开的税务代理座谈会精神, 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使税务代理呈现出良好的发 展态势。但是,各地税务代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切 实解决。? 一、要有单独的办公场所。税务师事务所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属于国 税机关的事业编制序列,不应作为国税机关的附属机构。因此,其办公地点应与国税 机关、办税服务厅分开。没分开的,一定要分开;暂时有困难的,也要抓紧时间尽快 分开。? 二、要依法开展代理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持有《中国税务代理许可证》,并 办理工商等注册登记,亮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应严格按照《注册税 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凭借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到指定的 中介机构接受税务代理,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国税机关的行政职权 委托给税务师事务所行使。开展税务代理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并和委托人事前签订代 理协议书,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要以服务为宗旨。税务代理的核心是为纳税人服务,税务师事务所要把优质 高效的服务作为发展之本。提倡先服务,后收费;多服务,少收费;服务不好,不收 费;对个别困难企业,可暂免收费,以争取客户,赢得市场。任何税务代理机构不得 借助国税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的情 况发生。? 四、要合理合法收费,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要按照 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并根据委托人实际负担能力和委托事项难易程度区 别对待。税务师事务所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单位,代理收入除依法缴纳各项 税费、发放工资、奖金外,主要用于业务经费,改善办公设施、交通、通讯装备。各 级国税机关不得将其作为预算外资金和自身“小金库”随意占用。税务师事务所应当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着节俭的精神,管好、用好经费。? 望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税 务代理工作。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予以通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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