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182号颁布时间:1998-09-08

     1998年9月8日 皖国税函[1998]18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据省局组织收入督查组发现,一些国税机关擅自越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致使税 款不能及时入库。为此,省局要求,今年后四个月,原则上不再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不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加收滞纳金,并优先入库。对纳税人遇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 殊困难的,必须在国税机关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及县以上国税局(分 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报经地、市国税局局长批准。   二、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 纳一次;因不可抗力需再次延期缴纳的,地、市国税局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经省国 税局局长批准。?   省局将把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列入各级目标考核内容,对违反规定批准延期缴 纳税款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