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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221号
颁布时间:1998-11-27
1998年11月27日 皖国税发[1998]22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就地纳税的中央企、事业单位、中央与地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地 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 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4个月 内汇算清缴,多缴抵顶下年,少缴的应补缴。?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大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做好纳税辅导,强化企业所得税 的征管力度,提高征管质量。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省局将组织力量, 对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执法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国税工作目标考 核范围,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差的地市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接受地方国税部门监管的各汇总纳税(合并)成员企业的汇算清缴,由所在 地汇缴成员企业向当地国税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所在地国税部门应 按照省局皖国税发[1998]186号通知规定进行监管检查。成员企业于年度终了后6 个 月内不能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提供反馈单的,所在地国税机关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 汇总纳税资格,并依法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纳税人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收、财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应按税收、财务 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申请及有关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应提高办事效率,在纳税人年 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对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早安排、早部署;汇算 清缴期结束后要做好汇算清缴的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 六、各地、市国税局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省局上报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税源报表(含附表),并通过广域网将税源报表数据发送到省局 所得税处邮箱。省局将从今年起,对此予以考核评比(考评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汇 总(合并) 纳税成员企业的税源报表,用汇总表代替,并于1999年6月底前报送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0月 20日 国税发[1998]18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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