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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后调库对账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58号
颁布时间:1998-08-20
1998年8月20日 皖国税发[1998]15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 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要求,现将我省实行“抵免退”税后调库 对账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地、市国税局,在下一季度的 第一个月内,将审批的上一年度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 额,按季分地、市汇总,分别抄报省国税局(计会处)、省人民银行(国库处)、省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综合处)。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地市国税局,还应将“免、抵”税额,按季分市、县汇总抄 送同级国库。 无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地市国税局,在转批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核批的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也应将转批的“免、抵”税额,按季 分市、县汇总抄送同级国库。省局审批与地 、 市局转批的“免、抵”税额,在一个 季度内应保持一致性。 二、县以上(含县)征税机关根据出口退税审批机关(含转批机关)上一季度核 批下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以 正式文件将“免、抵”税额汇总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并同时抄送本局计会部门。 三、1998年前两季度的“免、抵”税额,按上述要求在 8 月底以前办理调库; 后两季度及以后年度每季度的“免、抵”税额,均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办理调库。 四、“免、抵”税额的调库在税收计会统报表的总额中不反映。具体如下:在税 务统计报表上不反映;在税收会计报表上,增值税总额不反映,仅在入库税金明细表 中增列“51项附列资料增值税免、抵税额”;在税收电月报中,增列“94项附列资料 增值税免、抵税额”;在国库对账中,将实际征收的增值税额和“免、抵”调库增值 税额合并对帐。以后年度的报表处理另行规定。 五、“免、抵”税额列入各地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 切实按通知要求按时办理其调库对账工作,确保工作口径的一致性。不得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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