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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159号
颁布时间:1998-08-04
1998年8月4日 皖国税函[1998]159号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 的通知(1998年7月8日 财税字[1998]11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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