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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法字[1998]1105号
颁布时间:1998-11-24
1998年11月24日 财税法字[1998]1105号 铜陵、滁州、芜湖、安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铜陵市三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石城路)、中国扬子集团模具中心 (滁州市扬子工业区)、芜湖万通模具厂(芜湖市团结东路34号)、安庆市电器模具 厂(安庆市工农街15号)在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之列。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8 年10月7日 财税字[1998]13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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