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罚款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206号
颁布时间:1998-10-06
1998年10月6日 皖国税函[1998]20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402号)精神, 现将税收罚款收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当场处罚罚款的收缴问题? (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罚款金额在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 后难以执行的罚款、被罚款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的罚款,国 税机关执罚人员可填开《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直接向违章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 收取现金税收罚款。《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由市、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 申请领用。? (二)市、县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领发、票款的结 报缴销以及税收罚款的解缴入库等管理工作,单独建账建证,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票 款安全。? 二、关于非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及税款滞纳金? (一)除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外,违章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 的,不论其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均使用《税收罚款收据》;违章纳税人自行直 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以转账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使用《税收通用缴款 书》。? (二)纳税人以现金形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时,使用《税收通用完税 证》,以转账形式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滞纳金时,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非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及税款滞纳金,应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 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票据的领发、票款结报缴销;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 规定的口径,办理其入库和核算工作。? (四)非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及税收滞纳金,属于“两税”(消费税、增值税)的收 入范围,其收入实绩应列入“两税”收入指标进行考核。? 以上请各地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