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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电力企业开展税务专项稽查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93号颁布时间:1999-05-07

     1999年5月7日 皖国税函[1999]93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1998]596号通知精神, 省局研究决定对全省电力企业开展税务专项稽查。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对象   各供电局、发电厂(站)、三电办、农电站。   二、检查内容   (一)1998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1996、1997 年度没有进行过稽查的,可延伸稽查 到1996、1997年度)。 重点检查随供电量或电力销售收入预征的税款是否正确;除 “供电工程贴费”和农电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外,收取的其他价外费用,包 括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等是否按规定征税;对关联企 业提供或销售货物是否按规定征税;对国税部门查补的税款是否按规定调账,有无以 当期应缴税金抵缴查补税款,等等。   (二)对实行预征增值税办法的发电厂、供电局( 包括县(市)供电局)1996、1997、 1998年3个年度上报省公司抵扣的预征增值税数额进行核实。重点检查有无填报不实, 将属就地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价外费用部分征收的增值税或查补的增值税款作 为预征税款上报省公司抵扣的情况。   三、几点要求   (一)此次全省电力企业专项稽查,由省局统一组织,各电力企业所在市、地、县 国税局稽查局具体实施。检查从1999年5月中旬开始,6月底结束,7月上旬为总结阶 段。   (二)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骨干力量,认真负责地开展好这 次专项检查。   (三)要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实施稽查,做到公正执法。对 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做到查补税款、滞纳 金和罚款要及时入库。   (四)各市、地局应于6月20 日前将《全省电力企业预征增值税款情况检查表》上 报省局,于7月20 日前将此次专项稽查工作总结和《全省电力企业税务稽查情况统计 表》上报省局。(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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