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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150号颁布时间:1999-08-09

     1999年8月9日 皖国税发[1999]150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1999〕101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 售的机电产品,中标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 中标货物退税,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招标单位所在地退税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二)中标人与招标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 ,还应提供中标 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除 外)。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的还须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 应征消费税在生产 环节免征);?   (四)中标人按《中标证明书》所附清单表和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提供的发货单;?   (五)中标人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六)中标机电产品用户的收货清单;?   (七)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二、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 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从1999年9月1日起,税务机关按5%的征收率计算预征增值税 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具体事宜按财税字〔1996〕8号文件执行。?   三、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1999年8月1日后申报办理退税的,可不再提 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21日 国税发[1999]10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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