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管理费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117号颁布时间:1999-06-24

     1999年6月24日 皖国税发〔1999〕117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切实 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依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3〕193号《关于 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和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省纠风办皖价行费字〔1998〕220号《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 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规定,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决定:?   一、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换证工本费;?   二、对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减按1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 工本费;?   三、其他个体工商业户,减按3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   四、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减按20元的标 准收取换证工本费;?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类纳税人,仍按4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不得借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加收打印费等。为 保证上述规定得到落实,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将在换证后分别对各地的收费 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对违反规定者进行通报批评。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