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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200号
颁布时间:1999-10-28
?? 1999年10月28日 皖国税发[1999]200号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 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区分不同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有内资商业银行以县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分理处、营业部)为扣 缴义务人。? (二)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三)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以地、市支行为扣缴义务人。? (四)外资银行以设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为扣缴义务人。? (五)邮政储蓄机构以县级邮政局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 日内缴入中央金库,并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 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列资料》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于 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清算,对应扣未扣税款督促扣缴义务人补缴,并按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 四、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美元、日元、港币的,按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其他外币币种按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 公布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国库。?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据扣缴义务人填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报告表》,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不得混库。? 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会统报表中“个人所得税”项目内 反映;在税收收入电月报中反映在第56项“个人所得税”项目,并增设第94项“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作为“个人所得税”项目的其中数,单独反映。? 七、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征收机关 应分户建立档案,分户档案袋内必须有扣缴义务人每月各储蓄网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0月8日 国税发〔1999〕17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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