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9]315号
颁布时间:1999-12-15
? 1999年12月15日 皖国税函[1999]31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811号)转发给你们, 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上缴县联社的管理费按总收入的2%提取。? 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节余的,报经同级国税部门审核同意, 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三、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1999年 11月30日 国税函[1999]811号)(略)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