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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74号
颁布时间:2000-02-22
? 2000年2月22日 皖国税函[2000]74号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退税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 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和本《通 知》规定的清算内容和要求,在布置出口企业自行清算的基础上,抽调精干力量,进 行复核确认,出口企业的自行清算面和退税机关的复核面都必须达到100%。对清算中 发现出口企业多退(免)税款的要限期追缴入库,少退(免)的税款予以补足。? 二、1999年,国家两次提高出口退税率,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 头,因此,各地要引起足够重视,把涉嫌骗税的检查作为今年清算工作的“重中之 重”。凡出口企业从广东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及所辖市县等骗税多发 地购进的出口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 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规定进行函调、审核、审批。 在国税发〔1999〕228号文下发以前从上述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己经办理退税的,要 重新进行审核。请各地将上述货物出口、函查、审核、审批详细情况列入清算报告上 报省局。? 三、清算结束后,除列入《备案表》的上年度出口货物,在2000年6月30日前补 齐单证且信息、回函无问题的,可以办理退(免)税外,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出口 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和申报备案。? 四、出口企业退(免)税清算表见《清算办法》附表5-9。? 五、各地于2000年4月10日前将清算书面报告连同本《通知》附表1、2、3、10和 《清算办法》附表4一并上报省国税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 (2000年2月1日 国税函〔2000〕9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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