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48号
颁布时间:2000-02-01
2000年2月1日 皖国税函[2000]48号 ? 合肥、蚌埠、芜湖、阜阳、淮北、淮南、宿州、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巢湖地区国家税 务局:? 近接蚌埠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关于申请批准蚌埠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 提取管理费的函》(多经财发〔1999〕076号),要求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分处1999年度向 所属企业单位按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的比例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分处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 应并入本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略)。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向我省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用于税前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