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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0]93号颁布时间:2000-06-19

      2000年6月19日 皖国税发[2000]93号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 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生 产销售的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可不要求检测,其免税申请由 市、县(市)国税局审批。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 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5月22日 国税发〔2000〕9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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