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经费字[2000]216号
颁布时间:2000-07-04
2000年7月4日 皖价经费字[2000]216号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 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1999〕23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服务,必须持有《税 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坚持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并签订书面协议。不得强制或变相 强制服务收费。 二、税务代理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由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税 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 三、税务代理收费实行定额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各税务代理机构 可在规定的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对破产、改革、改组、改造及特困企业的收费实行减免,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地价格主 管部门商同级税务管理部门确定。 税务代理机构为委托方代理业务,需赴外地进行工作的,经委托方同意,派出人 员的差旅费、住宿费,由委托方负担。 四、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税务代理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税务代理机构收费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安徽省经营性服 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照章纳税,并使用税务发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此通 知后,对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认真清理,及时注销未取得执业资格税务代理机构 的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六、本通知自二○○○年八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各地有关规定与本通知 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安徽省税务代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略) 2.税务代理各项业务服务内容(略)??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30 日 计价格〔1999〕2370号)(略)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