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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 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39号
颁布时间:1997-12-10
1997年12月10日 皖国税发〔1997〕23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75号)转发给 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 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局对原已核发的税务检查证应统一由稽查分局登记造册,由地 市稽查分局于1998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局。 二、新的税务检查证的种类、式样、编号方法、填写内容、发放范围、领证 时间等按皖国税征[1995]052号、皖国税征[1995]110号、皖 国税函[1997]232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三、各地市局应将工作进展情况于1998年2 月底前上 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0日 国税发〔1997〕175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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