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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地税检[1998]257号颁布时间:1998-12-12

       1998年12月12日 甬地税检[1998]25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 分局:?    现将《税务稽查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报告市局。特此通知 附:税务稽查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税务稽查审理工作,提高税务稽查案件查处质量,根据《税 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审理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必要时组织会审。?   第三条 提交审理的税务稽查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审理部门方接受审理:?   一、必须经过立案并实施稽查完毕;?   二、实施稽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已经查清,所需证据确凿、充分。?   第四条 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 有关的其他材料,并按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五条 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 予以增补。补报材料或补充证据,一般由原稽查实施人员负责办理;如属重大案件或 复杂案件,需对涉及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或作必要补充时,也可另行指定有关 人员负责办理。?   第六条 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 10日内审理完毕,但增补证据、就政策问题请示上级和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 会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七条 对复杂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应组织会审:?   一、审理部门会审。对于案情较复杂的案件,由审理人员汇报案情、审理情况和 审理意见,经充分讨论后由审理人员制作(审理报告》,提请局(分局)长审定;?   二、稽查机关会审。对于比较重大案件,由局(分局)长会议会审,也可扩大有 关人员参加,审核讨论审理部门上报的审理报告,审理部门根据会审意见制作有关文 书下达执行。?   三、审理委员会会审。对于规定上报的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定案有困难的, 须经本级税务机关审理委员会会审,稽查部门根据会审意见下达处理决定并执行。?   第八条 审理发现被查对象有下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 予税务行政处罚:?   一、偷税、抗税、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等行为;?   二、滞纳税款的行为;?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非法提供帐户、发票、证明帮助他人偷逃税的行为。?   第九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理人员对稽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可拟作出不同的税务行政处 罚建议,报局(分局)长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确有应受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 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税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税务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处罚。?   二、对拟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审理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 书》,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并交稽查人员送达当事人。?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审理部门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四、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并提出听证要求时,由审理部门或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 的部门组织听证,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 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五、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 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由审理部门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其中须载明不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 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审理部门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即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充分;动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得当;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意见得当, 审理人员制作相关文书报局(分局)长批准后,送执行部门执行。?   二、补正《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实施稽查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应通 知实施稽查人员补正。稽查人员补正程序不足和《税务稽查报告》后,审理人员应当 根据补正后的《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制作相关文书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原《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应予不同意:(1)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处理意见不当。?   对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可作如下处理:(1)补充或重新稽查;(2)另行 安排稽查;(3)另行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由审理部门负责制作《税务案件移送书》,报 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应对稽查结果及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计算分析,形成稽查成果 分析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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