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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发[2009]132号颁布时间:2009-06-24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