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颁布时间:2008-03-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