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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5〕22号颁布时间:2015-04-1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