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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4〕92号颁布时间:2015-01-15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