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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4〕90号颁布时间:2015-01-1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自贸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