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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4〕73号颁布时间:2014-10-13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4〕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