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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4〕13号颁布时间:2014-08-08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