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沪财税〔2014〕39号颁布时间:2014-07-1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