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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第二批)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4〕9号颁布时间:2014-06-25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现决定在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变更税务登记表》等12个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详见附件)。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原则上不得设计和使用分局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式样(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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