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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4〕44号颁布时间:2014-06-1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4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